天 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天 津 市 民 政 局 文件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 津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津人社局发〔2011〕9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康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康复基本需求,加强医疗康复费用支付管理,根据国家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80号)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康复是指参保人员由于一初发的神经系统及运动系统器质性损伤,在住院期间接受以下项目治疗所进行的医疗康复:
(一)运动疗法;
(二)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三)脑瘫肢体综合训练;
(四)截瘫肢体综合训练;
(五)作业疗法;
(六)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
(七)言语训练;
(八)吞咽功能障碍训练;
(九)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第三条参保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B”类诊疗项目管理,参保人员按照一定的比例先支付部分费用后,再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具体增付比例见附表)。属于意外伤害医疗康复发生的费用,由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按照规定报销。
第四条医疗康复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医院、定医师、定病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取得医疗康复资质的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康复的监督考核。
第五条定点医院应当严格掌握医疗康复指征,为康复人员建立医疗康复档案,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的病情、康复方案和康复效果。为参保人员实施医疗康复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六条参保人员患以下病种并具备医疗康复指征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其实施医疗康复。
(一)神经系统损伤:脑出血或脑梗死、颅脑外伤、脊柱脊髓损伤、脑瘫、格林巴利综合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
(二)运动系统损伤:关节内骨折、髓关节、膝关节置换恢复期。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医院医疗康复的质量管理。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扶持。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医疗康复定点医院名单
2.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康复项目